当代县域经济网

  • 1
  • 2
  • 3
当前位置:首页 /县域金融

金融债权中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浅析

发布:2021/09/04 12:12  作者:唐丽霞 张小会  编辑:陈天航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  阅读量:

在金融机构借贷纠纷中,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往往决定一笔债权能否完整获得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为了让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能更好的保障债权,本文将分析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并提出如何在金融借贷合同中更好的运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1]法利益。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

 依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第一,保证期间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经过一定期间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权利。保证期间法定为六个月,但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第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借款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三: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情形中,债权人应当以提起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催收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意催收方式主张权利。

(二)保证期间的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得知: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主合同(借款合同)到期期限之前或者和主合同到期期限一致,则视为没有约定,直接适用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即主合同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条款意思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几个月或者几年,表述为主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这种情况就认定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起两年。但是笔者建议债权人设置保证合同时约定保证期间要明确。理论上,保证期间没有最长时效的限制,但是通常约定为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保持一致。《民法总则》[2]将普通诉讼时效自两年修改为三年,则保证期间可以明确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金融机构的保证合同一般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主合同到期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可以且应当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

依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金融借贷纠纷是一般债权纠纷,应当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3]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因此,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与保证期间不同,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来约定期间,甚至债务人预先书面承诺当诉讼时效届满后放弃抗辩权也是不被法院认可和准许的。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金融借贷纠纷中遇到的最常见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笔者在此文中着重讨论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和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第一:债权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这里既包括向借款人提出催收还款的要求,也包括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要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主动或者被动的向债权人表达愿意归还的意思表示,即便没有真实还款,签订了诸如还款计划、分期协议、延期履行等,均可以中断债务的诉讼时效,如果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则自新协议还款到期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里不需要等待判决或者裁定,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立案表示要以司法途径催收债务,则诉讼时效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中断。第四:与第三条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报案,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按法律规定登报主张权利等。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可以无数次中断,无数次重新计算。但如果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则法律会赋予债务人抗辩的权利。依据 《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自然债务没有消除,债权人依然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债务人还款,法院和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权,法院依然会判决债权人胜诉,债权人可以依据胜诉的生效判决要求强制执行,且这个时候,债务人想要抗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可以不履行债务,法院不会认可。但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债务人一旦履行抗辩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会判决债权人败诉。该笔债务将不会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联系

(一)保证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上述条款得知:保证期间是不发生中断的,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判决、裁定或者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就不再发挥保护保证人的作用,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这里必须是向保证人而不是借款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则从主张权利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同时“功成身退”。所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不一致的。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只适用于保证人,诉讼时效适用于借款人和保证人等。保证人相对于借款人而言,法律赋予其双重保护。

(二)保证期间届满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经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即便保证人并未提出对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并向保证人释明。因此,除非保证人主动放弃该项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免除。但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并告知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只能由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自行抗辩。因此,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只要保证人不主动放弃权利,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法院会判决债权人败诉。但诉讼时效届满,必须由债务人,既可能是借款人也可能是保证人自行抗辩,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无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事由的,才会判决债权人败诉。

保证人是为了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毕竟不是债务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应该将保证人置于同借款人相同的法律地位。设定保证期间是对保证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在促进金融借款合同订立时,也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达到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提醒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放款,尽责管理,在法律赋予权利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宜宾农商银行 唐丽霞 张小会

 



[1]本文中所提《担保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本文所提《民法总则》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 本文所提《诉讼时效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注官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