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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户口历史说

发布:2023/05/23 14:40  作者:贺志辉  编辑:罗梓毓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  阅读量:

生猪是重要的税源,生猪税在曾经占到过农业大县税收的四分之一左右。

 

从八十年代开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税费收入,在大力发展生猪的同时,加大生猪税费征管力度,建立起了“猪户口”,实行“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猪一格”的看槽留税制度,先交税费后购销宰杀。由村干部或代征员按月登记销号,做到交食品站的猪有收购单,宰的猪有税费票证,出售的架子猪有市管费票, 死猪有畜牧站证明。生猪税由税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

 

后又推行生猪“采购证”和“出售卡”制度。生猪采购者到财税所购买成套的生猪“采购证”和“出售卡”,实际是预缴税费。农民卖猪时既要查看采购者的“采购证”,又必须主动向收购者索要“出售卡”。否则,其肥猪存栏数与猪户口有差距的,视为胁从偷税,除补交税费外,还要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倍处以罚款。乡镇基本都成立了生猪税费征收“小分队”。

 

与此配套,对个体屠商鲜销猪肉的生猪,实行定点宰杀。

 

各地还在出县境的边缘地带设立生猪税费检查站,抽调财政、税务、工商、食品、畜牧等部门人员上路拦车,检查出境生猪的税费和检疫凭证。

 

当时的税收政策,农民和居民宰杀自养肥猪,征收屠宰税。收购生猪缴纳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购生猪就地宰杀销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后来,生猪成了唐僧肉,生猪税费种类越来越多,标准越调越高,搭车收费严重。到1998年,附着在商品猪上的税费有屠宰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交通建设附加、工商市场管理费、防疫费、检验(疫)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骟畜费、保健费、发展基金、生产组织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服务设施费、消毒费等近20项,一头猪的税费总额可达70元。贩运者通过压低收购价,将本应自己承担的税费负担转嫁给了农民。

 

县、乡镇层层下达生猪发展和生猪税费征收任务,甚至提出“一心扑在猪身上”的口号。各乡镇将脱产干部的下乡补助、年终奖和村干部误工补贴与生猪出肥任务挂钩,将税务、畜牧、财政部门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同完成生猪税费任务挂钩。由于生猪存栏量远远小于任务数,为了完成任务,一些乡镇出现了摊派、预征现象,从没有养猪的农户中收取生猪税费,“按人头”收取生猪税费,按“包地”面积收取生猪税费。

 

1998年8月,四川省政府发文,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不准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不准超额征收或搭车加码收费。

 

2005年后,税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生猪经营、加工者,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按次征收等方式征收生猪税。

 

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生猪屠宰税,“猪户口”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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