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壮大,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巴中市金融工作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办法》共15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奖励类别、奖励标准、申报流程、资金来源、附则等。
相较于已到期的原《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新《办法》有三项创新举措。
奖励对象重新划分为三类
1.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银行机构
2.除银行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
3.地方金融组织
奖补标准适当提高
在银行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将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设在巴中的,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的5‰、3‰、2‰给予奖励;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由注册资本金的2‰提高到3‰;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金融中介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除保险、证券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和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注册资本金的2‰提高到3%;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金融后台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由投资额的1‰提高到2%;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地方金融组织补助标准方面,按注册资本分6档两期兑现。另外,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购房补贴标准在原来基础上作了适当提高,对营业办公条件比较高的银行、地方金融组织租房补贴适当提高。
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
主要是对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时提交奖励申请等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或补助;对在5年内撤离巴中市的金融机构,要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根据《办法》,对金融高级人才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划”的意见》及配套政策体系规定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向市人才办申请兑现奖励。对引进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的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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