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3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新增 3 条、修改 21 条,意义重大。
《统计法》自 1983 年制定以来,在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然而,当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经济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阻碍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修改统计法迫在眉睫。
此次修改并非修订,而是在保持原有制度框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着重对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指出,这一修改旨在补齐法律制度的短板,为解决统计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经济角度看,加强统计监督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修改后的统计法明确将 “加强统计监督” 纳入立法目的,并规定国家要构建全面、高效、有力、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将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和批准的计划,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有助于确保经济数据的准确可靠,为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修改后的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指示或暗示他人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追究统计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对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通过明确列举和兜底规定,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经济数据的真实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此外,修改后的统计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提高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增加了民事责任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表示,本次统计法修改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以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体体现在:加强统计监督,使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体现新发展理念,提升统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为宏观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强化 “责任制”,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促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的整体效能。
修改后的《统计法》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为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助力经济实现可持续、健康的发展。(文/罗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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