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政策的出台,农村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乡村居民的消费多样化需求增强,带来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线上蜀信e贷等借贷业务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逐年上升。实践中,存在“送达难”的问题,本文以农商行为例,浅谈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思考及探索。
[关键词]借款合同纠纷 送达难 前置嵌入
[作者单位]什邡农商银行
一、送达的定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现状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送达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诉讼行为,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
在农商行的日常工作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诉讼清收等阶段,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且因为之前的借款申请、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中未明确涉诉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情况,以致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只能公告送达,直接导致该类案件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以及诉讼效率降低等问题,农商行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难的原因分析
(一)借款人恶意规避送达。诉讼中,部分借款人并非真实的下落不明,而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有着不当的诉讼心理,认为自己积极应诉败诉后会很快进入执行程序,从而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拖延诉讼,恶意躲避、规避送达。
(二)社会环境的变迁造成人口流动大。农村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笔者所在城市农村人口流动较大,到外务工人员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联系电话,造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人户均不一致现象,“送而不达”情形时常发生,案件最后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居多,送达往往陷入僵局。
(三)借款人签收人范围过窄。受送达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收人的范围过窄,就为受送达人逃避签收提供了机会,也为其拒绝诉讼义务提供了空间,使得法院无法顺利的实现送达活动,增加了诉讼成本和诉讼的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欠缺责任追究机制。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于受送达人逃避送达、妨碍送达的情形没有做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法院不能对实施逃避、规避送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使得受送达人无视法院送达,增加送达难度。
(五)客观原因。一方面,因人民法院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借款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另一方面,送达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见到借款当事人主要以交由其签名或捺手印完成送达为任务,未对其质疑作出更详细的解释和情绪安抚,从而造成借款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紧张。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的思考
为解决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贷款催收通知送达难、诉讼清收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耗时长、成本高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前置嵌入贷款操作流程中作为贷款的必备文书,即借款人、担保人在借款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承诺其填写的地址、送达方式为其有效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方式、债务催收文书、诉讼法律文书均送达于此,若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自身原因出现送达不能,则视为送达。借款或担保人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变更未通知法院的,则法院按照所掌握的地址进行送达,即使当事人并未实际收到,也产生送达的实际效果。这样就意味着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全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自行承担。而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对他人的主张进行抗辩的前提。如果法律文书并未实际送达当事人,就等于当事人丧失了与法院进行沟通接触的渠道,也就可能面临没有机会主张权利和抗辩、没有机会上诉等等一系列风险。鉴于此,一方面,当事人必须重视自己地址的准确性,尽可能多的留下自己可能的联系方式,这样如果一种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法院还可以再尝试另外一种联系方式。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并不坏的事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通过送达地址的虚假、不准确或者不提供送达地址,来迫使法院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周期较长的送达方式,进而达到延长诉讼周期,借机转移财产、拖延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如此规定可有效进行规避。综上所述,为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前置嵌入借款合同流程中作为借款必备文书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性,通过此种方式则无需公告送达文书,节约诉讼时间2个月以上,节省登报等公告费用,不良资产处置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大为降低。
笔者认为:送达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为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为补充方式,以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明送达地址为重要手段。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为首要方式,以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按照有利于受送达人实际收取文书、知悉相关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为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确定合理的送达方式。在《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具体内容中可作如下调整。
(一)明确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默认为当事人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确认书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如因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借款人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明确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通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告知贷款人,并提供送达地址变更的确切证明文件,同时应与贷款人重新签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明确将变更后的地址作为新的文书送达地址。否则向原《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的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即使文书被退回,也视为送达。
(三)明确确认书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通过明确确认书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仅要解决诉讼阶段的送达问题,还可以扩大到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有效保障诉讼活动全流程的连续性,降低司法资源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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