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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名家专栏 /张红宇

新常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突破

发布:2017/02/23 15:30  作者:张红宇  编辑:卢锦根 潘兴扬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15年第12月刊  阅读量:

进入新世纪后,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代农业的发展形势发生了许多新的重大变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环境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既面临新的挑战,也拥有新的机遇。需要把握方向、创新思路、乘势而上、有效作为,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实现新突破。


供需与竞争变化的挑战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两方面新挑战。


第一,农产品供需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环境。从需求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以消费为导向,提供适销对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从供给来看,这些年农产品像工业产品一样,越来越成为买方市场,滞销、卖难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供需结构的变化,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不同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农产品竞争空间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农产品供需平衡越来越由“一种资源、一个市场”让位于“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过去农业对外不开放,农产品供给的数量、质量、价格由国内生产者决定,现在是由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竞争同时决定。面对低成本国际农产品的冲击,如何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新挑战。 


成长迎来三大新机遇


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这表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比过去更加强调科技支撑、竞争力提升、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面临三大新的发展机遇。


——政策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今年在吉林调研时指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这些要求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思想库,对“三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产业机遇。从农业产业前景看,纵向横向都有大大拓展的余地,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既是传统产业,也是新兴产业,作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的前景可期。横向上,农业正在从传统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发展成为包括食物生产供应、生态环境保护、观光旅游休闲、农耕文化传承在内的多元产业体系;纵向上,逐步成为从田间到餐桌、从种子到筷子的全产业链,包括产前生产资料投入,产中社会化服务,产后的收获、加工、流通、贸易、营销等各环节,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值得从业深耕的“蓝海”。


——成长机遇。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中亟须破解的难题,同时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提供了良好机遇。现在农业后继乏人、传统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困难,已经对现代农业发展形成了现实制约,必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有作用。

 

相关的改革创新任务重


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的改革事项很多,体制机制创新任务也很重,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制度创新关键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创新要把握三权分置理论,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坚持三权分置。顺应农民群众愿望和农业农村实践发展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三权分置,促进了土地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解决的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竞争力问题。两权分置,承包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权分置,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人,素质更高、能力更强,必须深入研究,把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放活、做实。


二是规模经营有两种实现路径。我们讲规模经营,首先强调多种形式,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路径,就是土地的规模化和服务的规模化。一是在务工机会较多、专业化趋势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应着力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实现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二是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兼业化现象突出,但留守老人和妇女仍有时间和意愿务农,却干得不好的广大农区,应着力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服务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地怎么种好”的问题。


三是规模经营要适度。经营规模扩大的确会带来规模效益,但也不能过大,否则既会出现规模报酬递减,也可能引发土地过度集中,不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在全国提出统一的定量标准很难,但适度有两个具体表现:一是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二是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的家庭农场是重要的培育方向。


——经营制度创新关键是多元发展利益共享。


一是发展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经营方式。中国农业资源的多样化、产业的多元化,决定了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的多元化。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以承包农户为基础,还包括国有农场、实行集体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农业的工商资本、新农民等。各类主体也采取了一种或多种经营方式,探索了“公司+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条路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种经营方式都有独到的功能和比较优势,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需要促进多元主体竞相发展、融合发展,让农民自主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


二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从现实看,各类主体不管采取什么经营方式结合在一起,各种资源要素都是围绕利益联结机制来组合的,都需要完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保障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公司+家庭农场”核心是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合理组合;“公司+合作社+农户”核心是放大专业化分工效益,形成稳定产业链条;“合作社+合作社”横向看是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纵向看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还有土地入股、“反租倒包”、分季共享等经营形式,实质上都有利益联结问题。要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以产品、产业和生产环节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合股、合并等多种形式,形成利益关系紧密的产业组合,从总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引导和监管。一方面,要鼓励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拓宽业务领域,向农业上下游、前后端延伸,发展新型农业业态。另一方面,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要加强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引导,家庭农场要强调家庭经营,合作社要切实体现合作,龙头企业要真正能带动农户,要守住各自发展的底线,体现各自的本质属性。


——职业农民培养关键是提高培育的针对性。


一是职业农民群体来源。从当前实践和发展趋势来看,职业农民的来源主要包括传统农民、一二代返乡农民工、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新农民这四类人。传统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是培养职业农民最可依靠的群体。一二代返乡农民工经过市场的历练,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营销能力,近年来返乡数量不断增长,将是职业农民的核心力量。据统计,目前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已达200万人。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了比较系统的教育,吸收和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强,将是职业农民的基本储备。新农民秉持生态农业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致力于提供安全农产品和提升农业价值,将成为职业农民的新兴群体。


二是职业农民发展方向和培养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职业农民培育成职业化的农村实用人才和管理型人才两大群体,方向是形成新型农业生产和服务两大类主体。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适应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有各自的特性和培养模式。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分门别类的职业教育和各类培训项目计划,重点使他们掌握各种从业技能和提升职业素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政府行为调整关键是支持与监管并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政府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调整政府对农业的调控行为,突出导向和撬动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发挥政府政策支持的积极作用。继续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完善农业政策框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应充分发挥财政的保障和导向作用,通过财政投入、财政和金融资本合作、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解决。农业补贴是调动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的有效举措,要下决心完善补贴制度,逐步精确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种粮务农的人得到补贴。要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背景下,通过政策引导,用市场的方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强化相关监管。要在放宽农业准入门槛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损害农业产业发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让市场机制能够顺畅运行。要通过法律手段严格监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切实履行好政府应尽的职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文章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15年第12月刊。作者: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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