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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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0第八期

【调查研究】县域经济法律环境问题及建议

发布:2020/08/05 16:26  作者:方麟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20年8月刊  阅读量:

县域经济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经济。县域经济不但深刻影响着区域的协调发展,而且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进程,为县域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保障作用。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确保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县域经济秩序也是如此,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而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表现为井然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利益冲突,而经济活动的生产和交易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和摩擦,现代县域经济市场更是利益、机会与风险并存。经济市场秩序需要法制维护,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也需要依赖法制调整,因此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县域经济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影响着县域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众多县域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性凸显的问题。与省市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相比,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存在较多空白和缺位现象。县域经济法制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地方立法需要结合地方特色的内在要求,又在该基础上增加了县域地方立法的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多层次、多类别、多样化的特点,这也是县域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分基层干部、企业经营者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部分县域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原因在于没有进行必要的专业化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县域基层干部的总体法律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以及专业立法技术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平。企业经营者及群众也存在思想观念滞后,创新能力不足,对国家和政府有较强依赖性的问题。群众参与政务的积极性不高,参政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


县域部门立法凸显利益问题。在县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县域行政部门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调增强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使地方性立法成为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工具,以此来巩固、扩大职权,与此同时,县域行政部门也尽可能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由此容易发生县域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利用立法活动规避义务,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降低立法的速率和质量,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


县域经济发展的执法环境不成熟。部分县域经济发展的执法环境存在执法不严、多头重复执法、执法存在空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县域各部门权限划定界限不明确、职责交叉,在政法部门处理案件时还会受到部分外在因素的干预,执法环境的不成熟造成法治建设在县域举步维艰,导致县域经济发展不稳定,经济秩序出现问题。

 

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建议


加强县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县域法律法规、政策可以通过立法活动进行完善,加强县域的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县域立法应该避免“重数量而轻质量”,要遵循“地方特色”原则,根据县域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针对性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县域法律、法规应该追求与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相符的“可操作性”水平,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坚持“依法治县”,并建立起与现代县域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活动给予真实有利的优惠政策。县域政府则要充分利用县域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干部、企业经营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县域部门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在相关执法部门和立法队伍中增加专业性法律人才的比例,定期开展法律课堂增强县域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县域企业经营者和群众中开展多元化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能力,增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提高群众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另外,通过媒体向广大群体宣传法律,加大宣传力度和覆盖面,利用互联网媒体将法律课堂带入线上,发挥网络的宣传效力从而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


平衡县域部门利益,提高部门立法效率。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当县域经济发展到更高水平时,与之匹配的法规政策会呈现出滞后性,此时则需要及时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立法活动,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合适的法制环境。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立法活动涉及各县域立法部门利益的权衡问题。在为县域立法时,相关立法部门应该秉持“利益平衡”理念,不将立法活动作为扩大权力范围和减弱应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工具,从实际出发,根据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县域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尽量缩小职权交叉和执法空档的范围。立法平衡县域各部门利益,有利于部门之间合力执法,提高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平公正执法。县域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将执法规范化,切实履行政府和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坚持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无阻。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县域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赋予的权力,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合理、合法的整顿和规范,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县域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县域政府部门要依法平等对待二者,依法调节县域内的各类经济社会关系。另外,还要加大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惩罚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执法违法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整顿县域经济发展的执法环境。县域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对合法且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投资及其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对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严肃惩处,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追求法律公平正义,坚守法律环境核心。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因此公平正义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核心。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还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活动,抑或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活动都应该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合法合理地按照正当程序及时高效地开展相关活动。各县必须把“依法治县”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立法部门应当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立足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将为县域经济发展带来稳定的经济市场、和谐的社会环境。县域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及行政系统层级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部门执法责任制,完善责任追究制,秉公处理所有腐败、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刑法执行权时,应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杜绝以权代法、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各级检察、审判机关必须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本行政辖区的司法管辖系统。“公平正义”是法律环境核心,也是县域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价值追求。


南昌大学 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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