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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析 ——以宜宾农商银行银担合作模式为例

发布:2021/09/03 11:20  作者:张小会 李梦姣  编辑:陈天航 刘玉琪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  阅读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集约性、专业性和规模化经营,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大力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大宗农资购销、农产品收购和扩大生产经营方面,有大量融资需求,但长期以来,因自身经营实力不足,农业经营风险较高,又缺乏足值的抵押担保物,面临较大的融资难题。未破解这一难题,宜宾农商银行积极探索将政府、银行、担保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五方联结起来,由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政府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农户,五方联动综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农户持续增收发力的问题。

 

一、叙州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经营主体,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点。宜宾市叙州区作为农业大县,农业属于支撑产业。经统计,叙州区辖内有从事农业相关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122 个、农业专合社1024 个、家庭农场 847个、种植大户300余户、规模以上养殖大户 1331户。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入户调查的方式统计,在约3600多户涉农经营主体中,多数存在贷款需求。在几类农业经营主体中,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管理较为规范、可抵押资产多使其信贷满足率较高外,其余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作为法人申请贷款困难,常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整体来看,银行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品种少,贷款覆盖面低,整体信贷支持力度不足。

 

二、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不具备贷款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存在诸多不足。如部分企业管理松散,内部规章不健全;部分企业经营证件不全,未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限制了金融支持;大多数经营主体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

 

(二)银行的商业化取向和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银行获得的现有优惠政策还难以覆盖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积极性。普惠金融是农村信用社一直坚持的金融理念,但普惠金融不是无条件的普惠,需要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等政策扶持才能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使普惠金融具有可持续性。

 

(三)缺乏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供给。突出表现在保险、担保等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中介服务欠缺、土地、财产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不健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信贷的有效投入。

 

三、宜宾农商银行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

 

针对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宜宾农商银行在省联社指导下,建立“政银担企户”联合支农模式,整合金融资源、财政资源、担保资源共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当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农户增收。

 

具体信贷模式为:有融资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聘用务工、代耕代养、定点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后,向宜宾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宜宾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报省农担公司审核,省农担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主体向银行出具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地方政府对贷款贴息贴担保费,并按贷款余额1/10的比例建立风险保证金。贷款资金损失由银行、省农担和县政府按比例分担。

 

在该模式中,政府、担保公司积极融入,对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获得贷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并全额贴补贷款企业担保费;二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农担贷款设立风险准备金500万元,并按照贷款余额1/10的比例滚动投入,用于分担银行贷款损失风险;三是农业担保公司发挥增信分险功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实行低利息、低保费、零抵押,并对银行投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风险分担,贷款出现损失时,承担70%的风险。

 

“政银担企户”五方联动信贷支农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热情,使原本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具备了贷款资格。宜宾农商银行累计收到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贷项目243个、金额21431万元,发放农担贷款123笔6458万元,带动当地农户户均增收超千元,初步达到了“财政增效、农担增信、银行增贷、企业增利、农户增收”效果。

 

该合作模式具有多重意义。政府方面,找到了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新路径,推动财政支农资金由“直接投”向“间接引”方式转变,放大了财政资金效益,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源进入农业农村和扶贫攻坚领域;农担方面,形成了科学的分险体系,降低了风险承担压力,提高了惠农担保的覆盖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得到了更多的担保增信和财政支持,有效地降低了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银行方面,降低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款风险,解决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不愿贷,银行不敢贷”的问题。

 

四、对策建议

 

(一)创新信贷管理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要从金融产品、理论、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方面着手,对现有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研发新产品和新业务,以适应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需求。一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综合考虑政府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政策和引入保险及担保机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利率优惠,降低三农“业主”的融资成本;二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种养殖业的生产周期,分类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三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四是合理确定担保范围。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融资需求。

 

(二)建立政银担多方联动支农新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有耐于政策方面的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引入担保公司增信分险功能,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政银担企户”五方联动支农模式,是促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的有益尝试。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从调查情况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缺少信用信息支撑,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难以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要充分利用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四)加强风险管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涵盖一般涉农贷款风险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双重性质,其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

 

作者:张小会 李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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