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为公众解读《条例》的有关内容,并介绍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据悉,该《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立足“小切口”,聚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为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作出了体现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
产权明晰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在完善发展新机制上,广东省在近年来持续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多、问题复杂,为不断深化和巩固改革成果,《条例》从广东省实际出发,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家底、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与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进一步推动收益合理分配,以确保既能促进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又能满足成员的现实利益。据悉,公积公益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同时,《条例》还就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保障成员收益权。
与此同时,《条例》还在探索发展新途径,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动能;提出扶持新举措,以施策保障的细化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健全监管新手段;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公开阳光交易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文/周淼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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