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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3年第3期

【调查研究】乡村现代化治理的优化路径

发布:2023/03/06 14:55  作者:杨果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  阅读量:

[摘要]  乡村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和我国传统社会形态,不仅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实现国家良性治理的根本。乡村的有效治理对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要完善多元主体治理协同机制、创新乡村治理理念、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  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三治融合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为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方略,乡村振兴战略有五大总体要求,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乡村的整体结构、管理模式及村民的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乡村的基层治理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创新治理理念,完善治理体系,整合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为乡村振兴提供根本保障。

 

乡村振兴与乡村现代化治理的联系

首先,乡村振兴战略指引农村治理现代化前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产业、人才、生态、文化、组织“五大振兴”是其根本路径,而组织振兴的目标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并引导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确保农村治理工作的科学有效。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乡村振兴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解决目前乡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其次,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长久以来,受到城市与乡村发展不均衡、乡村治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乡村人才流失、产业凋敝,导致村庄空心化、教育医疗供给不足、治理缺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因此,持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不仅是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路径,也是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振兴的重要保障举措。

 

乡村现代化治理面临的挑战

——乡村治理主体缺位。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党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主体逐渐从单一转向多元,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乡村治理现代化加速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乡村基层治理现实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不够完善,治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目前,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村(社区)及农民,对农村治理现代化内涵要求的理解不透或者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三者在治理实践中的参与度也不同,治理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首先,乡镇政府作为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导者,大多停留在宣传政策、下发文件、布置任务的层面,对乡村治理研究不深、主导不力。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近年也越来越具有行政管理色彩,在乡村治理中被动完成上级乡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从而弱化了自身在乡村治理中重要角色功能。其次,农民的主体认知模糊,缺乏对自身“主人翁”的角色定位,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意识不强、主动性差。同时,由于传统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弱化,村民的归属感和村集体的认同感不强,形成一种事不关己的心理,认为村内的事务与管理只要不涉及自身利益都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因此导致村民不愿意参与乡村治理的现象。

 

——乡村治理理念落后。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受到长期形成的政府管理模式影响,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仍然将自己定位于管理者的角色,把村(社区)和农民作为被管理者,对于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进行直接干预。甚至一些乡镇政府依然认为农村治理应该是命令与服从,忽视了农民治理主体的地位。而村(社区)和农民自身也习惯于依赖政府,缺乏民主意识,认为自己不需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导致乡村基层的自治无法真正进行。另一方面,在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对于政策的认识需要有深刻的理解,并付诸行动才能真正达到治理现代化。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对于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解不深,对政策内涵把握不准、工作执行不力,最终伤害农民的权益。甚至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自己与村民的地位不同,对村民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与诉求不能给予相应的回应和解决,这将严重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乡村治理方式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已被证明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但是,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进程中,一些乡村仅仅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很好地将其运用到乡村治理中。首先,乡村基层治理过程中,自治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在传统的治理模式影响下,本该由农民自己承担的管理事务,都是在基层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完成,自治的理念流于形式。同时,农民本身自主参与管理本村事务的意识不强,不擅长使用民主权利,也是农村自治理念不深入的表现。其次,法治在乡村治理中运用不充分。目前,在一部分乡村地区治安情况相对较差,由于村民的法治理念不强,对村内邻里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往往会采取暴力等方式解决,而基层政府在解决村内事务时也会选择“花钱买平安”的方式。甚至一些地区还存在黑恶势力的非法组织扰乱当地治安。最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不够坚实。在乡村维护社会秩序,乡规民约主要依靠村民之间的情感内力,但乡村传统文化、村民价值观及基本的道德规范受到城市化、工业化加速发展中的一些负面因素冲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已被弱化。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优化路径

——完善多元主体治理协同机制。首先,要加强党的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传播党的先进思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同时要协调平衡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主体多元化的治理协同工作机制。其次,乡镇政府要承担起自身主导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职责,在日常的管理模式中要不断改进上下级的沟通与管理方式。最后,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角色,应该提高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农民的归属感、认同感等,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治理中。主动拉近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距离,重构积极人际互动关系,建立情感维系的多样途径。

 

——创新农村治理理念。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乡镇政府要由管理型政府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而村民也应由被管理者转变为被服务者。因此,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过程中,乡镇政府应加快转变治理理念,提高治理能力,以适应政府角色及职能的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在此治理模式下,首先,乡镇政府应摆正自身引导作用的位置,努力激发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身份意识,并多渠道多形式引导激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治理过程中。其次,要加强基层干部对农民的关注度,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加强理解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联系,确保思想与国家政策相统一,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把农民、法律、道德几方面融合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响应“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首先是“自治”。乡村治理中应坚持以村民为中心,积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同时,村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明确自身的权益,凸显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身份地位,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促进乡村的发展,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出力。其次是“法治”。充分了解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利用法律解决现代化乡村治理中的纠纷矛盾;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增加乡村法律服务供给,将法治建设更好地融入农村现代化治理中。最后是“德治”。道德引领在乡村里对于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约束行为等能起到重要作用,如村规民约的自律规范建立、积极推动新乡贤治理、宣扬传统美德、培育乡风文明等方法,充分挖掘德治对乡村治理体系的维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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