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网

  • 1
  • 2
  • 3
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0第十期

【调查研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分析

发布:2020/10/13 15:46  作者:高赫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20年10月刊  阅读量: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民维权意识不断攀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日益增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热议许久的人格权独立成编,专章规定广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突显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信息保护日趋提升。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个人信息的保护。

 

疫情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因突发新冠肺炎的严峻形势,为更全面更快速地防控疫情蔓延,准确掌握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轨迹,推进病情的调查与防控,打赢疫情防控战,个人信息收集分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诸多部门出台措施,规范信息收集、保管与使用,防止信息泄露,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需要的限度内,对人员的出行信息进行记录,在发生新增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可以更快地锁定密切接触者,提醒人群自觉隔离,对于疫情的防控起到关键性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收集渠道不一,甚至于超市、写字楼等特定场所也需要登记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些信息登记后,并无严格的看管程序,属于重复收集,将这一工作流于表面。


对收集到的信息保护不规范。在疫情初期,公众看着每天增加的两位数、三位数的新增病例,以及巨大的疑似病例人群,心中无不恐慌。此阶段,确诊人员的信息快速流转在各个家庭群、朋友群、购物群,从小范围的传播到大范围的知晓,也造成对确诊人员的二次伤害。这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载了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工作单位、住址、密切接触人员数量,所有重要信息都暴露于各个电子载体之中。这种未加区别,个人重要信息全部暴露的行为,表现出对收集到的大量信息数据保护不规范,不存在有效监管。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避免人员感染,相关部门公布患者信息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健康权保护。但是信息披露程度、敏感程度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做到保护的动态平衡,使公民免受数字信息泄露的侵害。


针对这两个问题,权利人可以利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救济权利,但即使删除违规泄露的信息,对其已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所以更需要信息处理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处理个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个人信息对复工复产的帮助。受疫情影响,各地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率先复工复产的地区是经济、科技发达的地区,例如上海这座国际性大都市,其“外防输入”压力巨大,但仍旧是最早复工的城市。在利用大数据、健康码采集个人信息后,根据进入上海前所在区域疫情等级,确定安全指数。进出场所扫码,可以掌握人员动向,对国内人员跨区域复工复产,也未采取居家隔离措施,但是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形势良好,效果值得肯定,这是大数据时代的便利。


综上可知,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对社会发展提供帮助,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仅局限于前期传播,更应优化信息的使用,发挥信息收集的价值,同时使收集到的信息合法地为社会服务。

 

大数据背景之下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造成损害的事后救济无法预防信息泄露,也不能更有效地做出惩罚。现在,真正具有价值的是经过大数据整合后的个人经济能力、消费习惯、个人爱好等综合内容,因此个人信息受损遭受伤害更大、侵害途径更广。


公民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科技越发达,个人信息就越容易被收集,我们已经习惯了智能生活下“一机走天下”的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年中国网民数量达8.29亿,手机用户达7.92亿,第三方互联支付更多达208亿。这些巨大的数字表现了公民对科技的依赖,数字化的方式为人民生活提供便捷,也走进“知情同意”的困境。几乎每一个APP的注册使用,必定包含隐私条款对个人信息的授权使用,如果不同意这些条款即无法使用,此时的“知情同意”是虚假同意,并不是内心真意,个人无法真正保护信息不被违规处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处理人免责事由中同时强调了当事人的同意权,但是基于实践同意权犹如虚设,用户只有在同意后才能获得更多便利,此时的同意显失公平,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笔者认为,软件经营者正是利用此种优势地位,达到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经营者并不看重个人信息存在的人身价值,更关注其能够带来的财产价值。


不正当的处理加工信息。个人信息被收集后,信息主体就失去控制,在经过大量收集,交叉分析对比后,更利于商业主体做出决策,实现精准营销、定向广告,获得财产收益。自然人会遗忘信息,但在大数据分析处理后的统计数据不可能被遗忘,这也是人们增强维权意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因。《民法典》问世,表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立足于防止信息数据滥用,寻找使用与保护的平衡,促进经济交易,降低交易时长,提高效率。

 

个人信息保护困境


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在科技发达当代展现得淋漓尽致,许多科技公司通过智能分析,不仅实现营销获利,更有甚者直接买卖个人信息牟利。科技水平不断攀升,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方式会越隐秘,损害后果随之严重。


侵权主体扩大。随着科技发展,侵权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企业、社会组织,甚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频频过度泄露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而互联科技、人工智能也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用户,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窥视,不经意间个人信息就被泄露或被侵犯。


侵害客体扩大。我们的购物记录、浏览记录以及微博、微信这些平台留存大量信息,都会永久储存。这些信息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就如网络红人拥有庞大粉丝群体,同时因自身影响力收获利益,一旦网络服务商窃取或不正当处理这些信息,会涉及对个人信息、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同时,日常琐碎的出行记录、购物习惯,在整合利用后,会形成推断性信息,也成为侵害客体。


大规模的不当收集。目前,互联网企业通过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使用时存留的隐私数据进行收集,还通过流氓软件、应用漏洞等途径窃取泄露用户隐私。现在为了方便公众的账户管理,几乎全部第三方网站实现了类似使用 QQ 或微信一键注册登录的功能,这些设备随时收集识别个人信息,交叉对比,出现了微信聊天时谈到想买何种商品,打开购物软件后该类商品就出现在推荐的序列内。未来的智能设备更会随时随地收集我们的信息,一旦这些资料被泄露,后果将十分严重。


人们的生活充斥着各种智能应用,享受便利付出的代价是自己提供的一些看起来没什么价值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不良商家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商用。精准营销屡见不鲜,而将来的智能医学家居用品可以方便人们检测自己的健康情况,存储生物信息,若遭到不法收集、研究,影响的不只是个人利益,甚至会危及民族和国家。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是较全面的规定,但是仍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期全方位、多角度保护公民权利。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典》颁布使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律保护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未来不断的努力。这次两会提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研究起草中,个人信息问题也是两会的讨论焦点。个人信息保护从《民法总则》的一个条文到《民法典》六条之多,彰显法律关注人民的呼声,保护人民的权利。期待《民法典》的实施效果,期待人民更多的权利通过立法保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高赫


关注官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