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网

  • 1
  • 2
  • 3
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3年第7期

【专家智库】大数据推动 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学理及对策

发布:2023/07/05 10:16  作者:郑光梁 高金滦   编辑:邹璠  来源:依托大数据技术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有其内在的逻辑  阅读量:

依托大数据技术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有其内在的逻辑,单从技术维度出发的“技术治理”并不能完全弥合传统社会治理路径的失效。只有找到大数据技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学理依据,才能充分释放大数据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潜能。实践中要加强精细化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推动社会治理数据公开、共享,保障精细化治理人才需求,规避精细化治理技术风险,及时化解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以大数据技术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深入发展。

 

新一轮以开放、共享、协同、智控为核心的技术革命浪潮,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新场景。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给城市社会治理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数据、人工智能正以划时代的力量为城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技术动力,推动社会治理向精准、科学、预测和整体的精细化治理方向发展。探索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数字化、网络化、协同化、标准化为支撑的社会精细化治理模式,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任务。推进大数据嵌入社会治理不仅是对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回应,也是对新时代信息技术应用和智能社会发展的回应。

 

大数据技术推动

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学理分析

 

我国的社会治理是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传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国家的社会性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众权益、保持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学界普遍认为,历史上我国的社会治理可以归纳为三种路径:一是立足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性治理”;二是立足于服务本位的“回应性治理”;三是立足于法律本位的“法制化治理”。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治理”相关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关注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的机遇与价值、挑战与风险等问题,并提出了“技术治理”的概念。学者徐龙顺认为“技术治理”这一概念是存有争议的,因为“技术治理”是用技术来定义实践,而单一的技术维度不能取代行政的整体性,“技术治理”概念出现以单一技术维度定义经验事实的错误; 进而提出了“技术路径”的概念,并分析比较了“技术路径”“管控性治理路径”“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四种社会治理路径的基本特征;认为“在风险社会,‘技术路径’的地位和作用更为凸显和强化,‘回应性治理路径’‘法制化治理路径’成为社会治理‘技术路径’的重要补充”。徐龙顺的这个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样也是使用了以单一技术维度定义经验事实的定义方法。但是,他指出技术辅助社会治理,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更凸显程式化、科学化和精准化,这些观点是值得称道的。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同时也进入风险型社会发展阶段。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高端技术手段为我国风险型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纵观大数据全球发展脉络,可以从科学技术、经济产业、政治战略、社会思维四个维度定义大数据,这四个维度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大数据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现代化,要依赖大数据技术的迭代跃升、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和大数据战略规划先导,更离不开大数据思维理念的指引。

 

大数据技术为社会治理提供全新的问题分析模式。大数据分析不仅是科学领域的一次技术跃升,也给社会领域带来思维范式的转换。大数据思维对社会问题进行数字化的描述,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数据化的分析方案,将复杂的逻辑简单化,对复合的社会问题抽丝剥茧,改变了以往社会治理的“难题—破解”式分析模式,不再是对问题结果的被动应对式治理,而是对社会问题进行源头治理,治理行动由事后提到事前,问题分析由单一静态分析转为动态多元追踪,注重预测性、整体性和关联性,不仅解决显性的社会问题,对隐性的社会风险也起到预防化解作用,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模式,从成果导向的粗放式治理转向全过程的精细化治理。

 

大数据为社会治理精细化提供数字依据。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技术和方式发生巨大跃升,通过数据分析建立社会治理机制。大数据技术一方面用数据采集、数据筛选、全样本数据实时跟踪分析规避了传统采样分析的主观性和偏好性,为精细化社会治理的利益诉求、问题识别提供了精准数据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精准、高效的数据分析为社会治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精细化、智慧化的决策要求决策数据获取更加精准、决策方法更加恰当、分析目标更加清晰、反应时间更加迅捷、解决方案更加优化。大数据技术通过海量数据分析,挖掘问题实质与核心规律,用数据说明问题,为治理主体提供决策依据。大数据时代,决策者们做出的决策越来越取决于数据及其分析的结果,而不是经验和直觉。当前,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治理精细化打开方便之门,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运用大数据治理思维,将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行动逻辑之中,共同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过程具有工具理性与制度理性的双效功能。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和维护民众权益。工具理性上,技术嵌入提高了精细化社会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整体性,实现了公共服务精准化与公共权益最大化的包容性。当前,各大城市正在建设的“互联网+云计算+新媒体+移动终端”社会治理平台,为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信息交换场所和公共事务处理窗口,大数据技术的嵌入使其具有更便捷、更精准、更全面的治理技术优势;民众可以在平台上便捷地上传诉求、分享感受,了解和掌握各类社会信息,特别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科教文卫、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政府等有关部门也通过这一平台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社会服务的普惠化便捷化精细化。制度理性上,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制度设计有利于多元治理主体形成治理合力,促进精细化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多元参与是精细化社会治理的基础内涵,也是社会治理公共性与公共价值的重要体现。大数据技术以嵌入方式整合互联网、新媒体、智能终端推送等信息渠道,搭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精细化治理的平台,通过参与机制、预测机制、协同处理机制等制度创新,将多方诉求、表达及时反馈给不同治理主体,以精准监测、预警、研判各类社会问题,实现“线上”与“线下”两个场域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确保社会治理客体能够由模糊群体精确为具象化的个体,极力满足多元化的个体需求,转变粗放式治理向人性化、精细化发展,实现“以人为本”和民众“需求至上”的价值追求。

 

大数据技术

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对策

 

大数据时代社会生活方式、需求层次结构、利益构成等必然会有时代新特点,社会治理理念、方略、工具也必然要借助于大数据技术作出相应调整,才能及时、有效化解大数据时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区域已经具备建设数据强国工程的潜力和优势,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加快社会治理创新,充分释放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和潜能是当务之急。

 

强化精细化社会治理顶层设计。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绝不等同于社会治理的数字化、信息化与智能化,不仅涉及技术性的问题,更是治理模式的转变。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精细化治理需要有与之匹配的制度体系和运行规则。首先,政府要做好顶层规划和示范引导,明确组织结构、治理流程、保障体系。通过大数据技术赋能,重组政府职能结构,优化部门权责配置,加强智慧政务的统筹,提高政府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实现政府主体与治理客体以及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形成优化的政府生态环境。其次,要提升公共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建设水平。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改造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与民生密切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其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深度感知的智能物联链接体系,实现对社会风险的精准预测和精细感知。再次,要建立精细化治理的量化指标体系。社会治理精细化不仅需要调整组织职能结构,构建制度保障和实施路径,还要建立精细化治理的监测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监测与考核评价促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此外,还要拓宽民众、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围绕社会的“难点、堵点、痛点”等重点问题,依托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智能化终端设备吸引民众、社会组织、企业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汇聚众智、凝聚众力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推动社会治理数据公开共享。大数据时代,政府利用大数据技术赋能的社会治理手段及时、准确、高效地回应民众诉求,为民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数据开放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统一高效、安全可靠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一是促进政府非涉密保护信息、数据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保密信息、数据的开放范围、原则、程序等,以数据开放倒逼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基于社会治理需要定期开展数据开放评估,并对数据开放清单进行及时补充,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确保政府数据公开得及时、充分,激活政府数据资源价值,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提供数据上的便利条件。二是加快政府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长期以来,社会治理效率低下、漏洞频出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缺少统筹管理和共享。诸多部门各自为政、各自为战,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被视为其独享资源,各个系统俨然成为“数据孤岛”。要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和精细化程度,就需要打通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通过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不留白的协作治理。三是推进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治理主体的数据共享。积极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方数据共享平台,构建大数据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开放与共享推动城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比如在新冠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三者共享大数据在实践中精准、精细应用。

 

保障精细化治理人才需求。随着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利益的分化,亟需满足社会精细化治理的人才需求。当前大数据技术创新人才短缺,特别是缺少能够提供精细化治理总体解决方案的高级技术人才和团队,既懂大数据技术又了解社会治理流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受薪酬待遇等因素影响,公务员系统目前难以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唯有完善自身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辅以技术服务外包,才能化解复合型人才匮乏的难题。一是加大自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多层次的精细化治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设立专门的技术人才培养基金,用于精细化治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二是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采取轮训、挂职锻炼、同行交流等方式,探索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与大数据公司、高校等联合培训措施,提升社会治理大数据人才的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三是重视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考核。设计有吸引力的薪酬激励方案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大数据开发利用、基层智能化工程项目创新等方式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量化考核,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社会精细化治理。四是对外包服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伦理培训,使外包技术人员明确掌握精细化社会治理理念、运行规则;强调在社会伦理规范下挖掘新技术潜能,杜绝大数据算法黑箱,切实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杜绝出现“技术鸿沟”与“数字歧视”等现象。 

 

规避精细化治理技术风险。精细化社会治理有赖于大数据技术对信息、数据来源进行精准识别以提供精准、精细化服务,由此大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也极易产生负面效应,如造成数据泄露、隐私侵犯、公共安全隐患等风险。因此,大数据场域精细化社会治理亟需注意规避治理技术风险,维护公共、个人信息安全。一方面要树立数据来源主体权益严格保护理念。各级各类治理主体要强化民众权益、隐私红线意识,树立合理合法使用数据资源的底线思维;对各类数据的开放都应以不损害数据来源主体的人格性、财产性利益为前提;杜绝粗放式数据开放行为,确需对相关数据开放,要进行精准识别、精细分层,仅开放与数据开放目的密切相关的数据,防止数据关联性对来源主体造成潜在损害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切实推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制度建设与立法工作。加快立法规范各类数据的采集、应用的方式和范围;健全关于大数据发布、风险分级、保密等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信息拥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投资者等各方的责权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力度惩戒非法爬取采集、爬取和盗用数据、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确保数据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规避“信息异化”和“技术异化”带来的治理技术风险。

 

大数据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发展具备学理上的可行性与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取得重大进展。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迭代更新,智慧社会建设取得更大成果,大数据技术助力社会治理必然会深入发展。未来社会治理无论取得多么深厚的技术支撑,应始终秉持治理技术与人本导向融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和谐统一的理念,主动回应民众诉求,为大众提供智能精准服务,才能使城市社会治理更有效率、更加精细,才能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郑光梁 高金滦)

 

[本文作者郑光梁系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大数据的城市社会治理挑战与对策研究”(批准号L20BGL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注官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