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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2年第7期

【调查研究】区域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应用

发布:2022/07/05 14:46  作者:吕建梅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2022年7月刊》  阅读量: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制度及法律法规逐渐得到完善。在区域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下,掌握经济法原理,增强法制观念,对推动市场经济极具深刻意义。要发展区域经济,必须法制先行。本文结合经济法的作用,重点就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经济法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区域经济;法治经济;经济法应用;区域经济法制体系

[基金项目]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22年度校级课堂教学改革试点课程《经济法》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KG-33)

[作者单位]  山东华宇工学院

 

经济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

 

经济法是我国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法规,其本质目的是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转与协调发展,对我国特别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极具重要作用。针对区域发展差距过大等失衡问题,需淡化“政策调整”而强化“法律调整”,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是介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三者之间的综合调整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转,保障经济健康、稳步发展,三者调控对比具体如表1所示。丰富区域发展的法治理论,运用法律视角观察,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以及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区域经济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某些程序上存在纰漏,仍存在一些无章可依的现象。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更正和规范。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是独立的,不能进行独立的调整,需要依靠中央经济的支撑。但是它们之间的协调机制却不完善,造成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比比皆是,有冲突、效果差、效率低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外,因为我国的程序立法较为简单和抽象,使得经济法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可操作性也较低。

 

——地方色彩严重,缺少有效冲突解决体制。目前,我国区域经济表现出一种分隔式的局面,部分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过度强调自身特色及地方利益,而忽略了与周边地区经济法律的协调统一。由于缺乏关键性的区域经济法律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经济冲突与矛盾,使得区域经济呈现出随意性的发展态势,阻碍了国家战略性的统一步伐。然而,与之对应的法制协调机制的建立及发展都较为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高度要求,无法对区域间的经济矛盾、冲突实行切实有效的协调和解决。


表1“宏观观—中观—微观”的三位一体的调整对比.jpg

 

——区域经济监督体制不完善。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和市场监管领域的不断变化,区域经济监管也日趋复杂,监督体制已滞后于区域经济的战略性发展要求,亟待健全和完善。监管服务工作强度越来越大,监管服务内容亟须优化。由于服务平台不兼容,致使很多内容都要重复录入,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过于繁琐,致使监管员疲于应付。最终导致日常巡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出现只在电脑上走走程序的假巡查、假录入现象,制约了监管服务效率的提高,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经济法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对策

 

——大力健全区域经济法制体系。迄今为止,我国经济法律体系虽早已建立,可是在很多方面亟须健全和完善。在立足地方区域真实状况的前提下,各区域经济的发展势必造成部分协议和程序与实际立法背道而驰,故地方政府必须大力健全区域经济法制体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逐步健全立法程序,保障区域经济活动能和谐、有序地开展。严格按照经济执法的特点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划清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严禁执法人员越权执法。针对有损市场经济主体正当权益的违规乱纪事件,必须阐明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另外,地方政府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普通百姓普及经济法律常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感知和运用能力,保障经济法制行为的有序开展。

 

——消除地方保护,构建有效执法协调机制。要严格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和管理,消除地方保护。要实现地方区域之间的协同执法,统筹部署相应的执法机构,必须有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作为前提。首先,地方政府须坚决撤销所有实施地方保护的机构,不得干预和限制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活动的检查和处罚。其次,地方政府在遵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逐步构建并完善有效的区域经济执法协调机制,战略统筹,顾全大局,将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列入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最后,进一步严格规定工作人员要规范与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经济法制实施的监督机制。要解决区域经济法制施行中出现的专职监督机构缺失和监督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低的问题,必须要有健全的区域经济法制监督机制为根本。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构建完善的监督系统,要有人大和政府的监督,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及经济组织的自我监督。通过立法界定监督的程序、内容及方法等,使各类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具有权威性。提高内部监管的水平,颁布相关企业法规,对于自我监管组织的管理部分职位进行员工选举,既提高监管对象内部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也让管理层和基层共同对经济主体进行监管,提高效率。

 

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工作。法制社会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离不开区域经济法制的保障。在我国区域经济持续发展趋势下,迫切需要区域经济法制体系发挥其真正的功效,协调各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健全区域经济法制体系,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关系,以便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吕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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