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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1第五期

【调查研究】行政监督在政府生态职能中的作用

发布:2021/05/07 16:48  作者:史晓锋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21年5月刊  阅读量:

行政监督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监督,制定与监督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政府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在恪守法令条文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职责使命,保证行政效率,践行政府职能。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督导与评估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为民行政,其主要目标在于确保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具有有效性。随着我国政治民主进程的不断探索,政府行政职能的继续优化,我国的行政监督概念有了新的转变。新的监督模式更加强调多角度化的监督,监督的主客体也更加丰富,特别是政府生态职能的提出,使得行政监督的范围又迈向了新的“行政阵地”。

 

行政监督与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加强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有力抓手。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建设等提出一定的挑战时,这才凸显出政府的生态职能执行中存在着较长时期的行政监督弱化,而且对政府的生态职能优化建设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必须加大行政监督对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作用。一是能够规范政府生态职能方面的立法体系,使得政府生态行政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可依。二是可以制约政府生态职能建设方面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使其严格执法,执法有力。三是能够通过完整的全流程的监督反馈,体现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水准与行政效率。


政府生态职能建设是检验行政监督效率的“试金石”。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那么证明行政效率水平的必然是政府职能发挥的效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的改变,对经济的提升,对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等。而政府的生态职能包涵范围广、涉及领域众多,又与政府的其他四项职能交织密切,互相影响,互为制衡。因此,政府生态职能建设成为检验政府行政监督效率的“试验田”。一是政府生态职能建设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二是政府生态职能发展之路是政府科学的发展理念践行途径的体现。三是政府生态职能的建设现状是政府行政监督有效化的有力佐证。


政府生态职能建设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一是监督职能部门权力分散。地方政府在生态职能的发挥过程中,一直缺乏高度集中、职责明确的监督主体。在各个部门中都包含有一定的行政监督职能,但是由于部门职能的主导,不便于行政监督工作的展开,从而导致内部监督权责弱化。当然也归因于部门职能设置中,对监督体制的设置不完善,导致有法规空子可钻。再就是行政监督主体受限因素较多,独立性不足。在政府部门中,监督主体不仅要受本单位相关职能的制约,还有其他职能任务,继而导致两重工作职能,不能集中力量独立行使职责。


二是外部监督缺乏力度,内部监督存在缺陷,监督体制缺乏整体合力。在政府行政监督体制不断革新的前提下,单一的内部监督已经不能满足对公共生态行政的全面关注,需要借助一定的外部力量来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包括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媒体舆论等监督力量,这样才能实现更深层次更整合的行政监督效果。但是,由于监督体制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不能平衡地将内外部监督规则统一起来,从而导致外部监督参与群体不足、积极性不高、监督途径不畅通、监督结果不透明等监督不力的状况。而内部监督也未能与时俱进,不能及时地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困难。


三是行政监督定位不准确,监督内容和范围过于宽泛。由于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复杂性,需要行政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又不能全面监督而不突出监督重点,这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耗费,不能实现有代表性的关键的行政监督效果。一些政府在行政监督责任范围的初定时,就缺乏明确的监督对象标准,存在监督边界模糊化或者交叉化的现象。在监督的内容设定时,更是不能凸显监管重心、把握主要指标、划定权责范围。这使得政府的职能工作出现了严重的低效化趋势。


四是行政监督主动性不够,行政人员责任感缺失。虽然行政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但政府作为内部监督主体,又有别于外部监督,在行政监督方面担任主要角色。因而更大程度地激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公共行政是实现监督有效化的主要途径。当前存在着监督部门主动性不强,不能主动作为,靠着上级派发任务、坐等突发情况等方式进行行政工作。更有一定比例的行政监督人员岗位职责淡化,责任感缺失,不能厘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的重要性。


五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反馈机制。由于政府改革发展过程的有限性,对行政监督缺乏全程化的监管,通常表现为工作任务化、阶段化,无法形成闭环的行政监督工作链。从而导致对很多监管回头追踪力度不足,进而导致监管效果不良,政府资源浪费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行政监管职能,却始终不能更大程度地提高政府效率。

 

促进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对策


一是推进行政立法,使得监督有法可依。政府生态领域的广泛性要求生态职能行政监督立法要紧紧地围绕监管对象的工作范围与特性展开,这样才能为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准,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推进更高程度的行政监督立法,是政府自我革新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质效。进而更大范围内促进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可靠性。


二是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岗位素质教育。由于行政监督工作的特殊性,是政府部门内的自我监督,因而极大地提高其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以保证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为高效的监督效果保驾护航。作为行政监督的工作人员,为了应对工作岗位的职能要求,要经常化地组织理论与业务学习,为提升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注入活力。


三是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的舆论监督。在外部监督中,网络媒体具有比社会组织等更大的监督能力,其便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影响范围、监督受众的多元化等,使得利用媒体实行行政监督成为一种高度有效的方式。其信息的集约化、透明度高等特点,应用于政府生态职能建设的监督,必然有助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当然不断完善电子行政监管机制,也是采取信息化手段来进行行政监督的有力途径。


四是要聚合行政监督主体的力量,建立公民参与体制。当前社会发达程度提高,需要政府公共行政参与的要素也越来越多,依靠传统的政府内部行政监督已经不能满足政府建设的内在标准。更要聚合更多的力量进行公共行政监督,从内部监督来讲,要优化组织内部的职能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部门在行政监督中的核心作用,要压实监察部门工作责任。从外部监督来讲,要加大基层电子政务平台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再加上传播媒体的作用,定能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


五是要更加完善行政监督程序。行政监督程序关系着行政监督工作进行的秩序性,进而推进依法规范监察。在设置行政监督程序时,其一要坚持程序性监督与合法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其二要全程监督与不定次监督相结合。只有较为完整的监督程序作为监督工具,才能让行政监督人员更合法有序地进行政府自我监督。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生态职能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够完善,而政府生态职能与政府的其他四项职能交叉越来越密切,因此应用行政监督的方法能够极大地分清各职能界限,从而为做好政府的生态职能工作添加动力。


延安大学 史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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