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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 2022年第12期

【县域金融·理论】关于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思考

发布:2022/12/05 19:11  作者:马鸿翔 杨彦红 王瑞祥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12月刊  阅读量:

[摘要]  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中国的金融格局,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普惠金融、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好处,但是金融科技创新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与监管挑战。本文在梳理分析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和主要监管框架与措施的基础上,针对监管存在的难点及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安全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中国在许多金融科技领域已经成为全球的领导者。根据毕马威(KPMG)和金融科技投资公司发布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榜单,蚂蚁金服蝉联榜首,京东数字科技位居第三。移动支付、在线借贷等领域的发展比较成功,央行数字货币的实践应用也走在较前沿。但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反而风险更具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系统性。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取得平衡,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移动支付。中国的移动支付发端于2013年,近几年来迅速发展,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目前,中国两大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各自拥有约10亿用户。长尾特性使移动支付平台可以同时为海量客户提供服务,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不仅实现了海量接入,还显著提升了用户体验。在当今中国,移动支付服务占支付交易总数的80%。

 

——在线借贷。个人和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主要障碍之一是缺乏信用记录或抵押品。阿里巴巴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以全面控制小额贷款业务。蚂蚁金服建立内部信用评分系统——芝麻信用以加快贷款审批。它创造了“310模式”:贷款申请只需3分钟,审批时间不到1秒,零人工干预。蚂蚁金服小额贷款业务增长迅速,总资产在2014年至2017年间翻了一番多。2019年,数字金融平台首次超越数字支付,成为集团最大的营收中心。    

 

——央行数字货币。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实践在全球范围内领先,也是为数不多已经开始央行数字货币试点实践的国家。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DC/EP)的混合系统,由中央银行发行,通过授权的运营商运营和兑换。2019年末,央行已经完成了数字货币的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开发和操作测试,并开始在某些领域进行试点。2020年10月,深圳市首先开展了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已经形成了“10+1”的试点格局,即在深圳、苏州等10个城市和北京冬奥会场景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中国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

——监管框架。中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较为完善,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委员会和自律协会等。中国人民银行总体上领导金融科技监管,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证监会负责监管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银监会及其地方机构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借贷(包括P2P和微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国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此外,2016年3月成立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推动行业自律。在2018年3月实施的机构改革中,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职责合并。201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财政局的监管边界。地方财政局负责“7+4”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的审批和风险管理。

 

——主要监管领域与监管手段。一是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在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P2P贷款市场过热产生了平台集合投资和欺诈行为等金融风险,网络小额贷款出现了过度借贷、催收不当、利率偏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为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2015年起,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如2016年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19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实 P2P 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 (1号文)》。二是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措施。第三方支付的市场监管较为规范,通过发放牌照、客户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从2013年开始,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如2013年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5年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2019年的《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三是互联网基金的监管措施。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产品余额宝,在2017年成为全球总资产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但是互联网货币基金市场在没有银行执照的情况下进行期限转换、信贷和流动性转换,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此外,还出台了促进互联网基金销售规范有序运行的规定。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科技监管的难点

——监管难度加大,监管要求提升。一是监管存在滞后性。金融科技涉及大量技术创新,近几年来发展速度极快,发展模式众多,而监管规则和框架的设立往往滞后于这些金融创新。二是金融科技创新涉及前沿高新技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可能难以应对这些新技术与风险的新特点,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资源、监管方式以及监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难题。虽然大科技公司通过革新支付服务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利益,但它们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会导致市场份额更加集中,从而能够进一步集中市场力量,有可能引发新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鉴于大型科技公司金融活动的独特性,单纯使用基于行为的监管或基于主体的监管模式不足以充分应对各项政策挑战,如在竞争领域,一般反托拉斯法由于其执法缓慢,可能不足以防止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产生潜在的破坏性影响。

 

——数字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下,金融科技与数据使用紧密相关,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已经成为金融创新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没有隐私问题的情况下,原则上更广泛的数据共享可能会更有效。但是自由共享数据会伤害个人的隐私利益。当前数据法规不足以确保在访问个人信息方面的个人权益,数据过度采集、非法共享以及随意滥用现象时有出现,给隐私和消费者保护带来重大挑战。

 

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建议

——完善监管框架,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升级现有的宏观审慎政策,纳入金融科技的新特点。开发“沙盒”等新技术,以便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取得平衡。所有金融交易都需要监管,所有金融服务提供商都需要获得适当的牌照,避免不受监管的金融创新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应用数字技术来监管金融科技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科技业务具有客户多、风险传导快的典型特点,传统的监管方法并不适合。因此,监管机构应使用大数据分析工具,监控实时数据并监测各种不正常的情况。

 

——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全面监管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一是提供支付、信贷和财富管理服务的大型技术提供商应遵守与银行相似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规则。二是如果金融科技公司进行资金风险转换活动,需要施加与银行类似的审慎要求。三是在运营弹性和竞争领域,鉴于大型科技公司有巨大的网络外部性,需要考虑为大型技术平台建立基于特定主体的法规,更好地规范运营与竞争。

 

——以技术和立法规范数据安全使用。一是开发新技术,在隐私数据识别、隐私数据评估、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等方面做好技术支撑,帮助金融服务主体构建数据安全防护机制。二是通过立法来规范数据使用。如引入一些关于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允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共享某些类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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