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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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传统分散经营相比,效益大幅提升,满足了信贷资源流入的先决条件。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受自身资产规模、资产结构、内部管理等因素掣肘,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需要银政企三方协同发力、久久为功。笔者从政银企三个角度,浅谈农商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思考及建议。
新型农业主体应秉持发展决心
从自身分析,首先,处于成长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不够健全。其次,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受其资产规模、资产结构等因素限制,自身可抵押资产少。最后,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壮大后,偏离了主业,盲目追求企业的扩张,导致较大的风险,降低了贷款的可获得性。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聚焦主业,秉持提升自身发展实力的决心。在企业整体素质方面,建议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专注主业经营。要心无旁骛、埋头苦干,规范财务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尤其强化诚信意识,珍惜自身信用,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金融机构应保持服务初心
认识上提高。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既是政府赋予的历史使命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自身优化支农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和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的内在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自身积累不足,信贷支持不可或缺。为此,农商银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优化贷款投向,不脱农、多惠农,主动提升服务新型农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支持力度。
措施上跟进。一是建立组织推动。认真领会地方党委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重点把握准确的政策施行信息、重点项目规划信息,奖励补偿信息和产业规划信息等,找准农商银行介入时机。二是建立信息档案。及时组织开展对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走访活动,拟定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方案。三是完善内控体系。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并结合实际设计针对性强的贷款“三查”管理办法。
服务上创新。一是建立常态互动机制。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常态沟通。农商银行派驻专属客户经理,帮助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二是引导规范经营管理。实行客户经理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精细化经营,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信贷准入要求。三是加大金融服务创新。要根据自身竞争优势,在经营理念、支持对象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创新,在授信方式、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针对农村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的问题,放宽和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对接政府、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
政府坚持培育农业主体的用心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一是设立多样化的新型农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农民、农业企业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产业链的长度、宽度和深度,有利于培育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现有存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次不丰富的问题。二是设立特色化的专项产业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更准、更快、更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从而推动农业产业提速,放大规模化效益。三是引导完善个性化农业保险产品,积极鼓励农户参加保险,提高农业产业损失和补偿能力,有效规避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信心和底气,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树立坚强后盾。四是加大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力度,建立长效的农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分担等扶持补偿机制,每年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未发生信贷风险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和投放力度。
加快“三权”抵押改革速度。建议财政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资本参与下的多种形式县域农业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开展专业担保公司集约担保,由政府承担担保费用,解决融资贵问题。同时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改革速度,盘活农业资产、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解融资难提供支持。一是扩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范围。通过转包、流转、入股等形式获取土地经营权用于贷款抵押。二是将土地经营权上附着的龙头企业投资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信贷抵押物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为规模化夯实基础。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探索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档案,丰富基础数据信息,科学、客观、准确进行评级授信。二是联合涉农部门实施好农村信用工程,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持续净化农村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作者:刘辉 单位:四川简阳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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