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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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 /2021第六期

【调查研究】县域新型政商关系法治化思考

发布:2021/06/08 15:50  作者:段越千  编辑:邹璠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杂志2021年6月刊  阅读量:

县域企业在政府的审批、监管和引导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量。在此过程中,如果官员与企业家形成了以权谋私、借权谋利等不清白的政商关系,将会严重阻碍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探索建立法治化新型亲清政商关系路径。

 

摈弃旧政商关系的糟粕   

 

“县域”这个概念为我国独有,而县域经济则属于区域经济范畴。纵观县域经济的发展历程和它特有的属性,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的区域经济形成了县级财政,因而县域经济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县域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县域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了一系列重要改革,突显了县域作为经济增长稳定器、资源要素贡献者、生态环境涵养地、社会治理主阵地的地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各种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往往相对短视,缺乏长远性和稳定性。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短期内县域经济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与企业自身急切寻求高速发展、提高产业升级效率的需求相互碰撞;加之存在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利益同盟的传统意识,旧有的政商关系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可从县域经济发展历程中清楚观之,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在连接农户、开拓市场、推广科技、开发深加工产品、加强服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与正在寻求高速发展的企业共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背后存在的弊端却根深蒂固。而地方政府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农业农村产业化发展中急功近利,一些地方官员惯于动用不正当手段与企业家形成利益同盟关系,甚至在部分地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了紧密的依附关系,若地方政府官员调任,企业家也随之离开原地,再借用官员在新任之地的权力谋利。除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外,也同时存在于基础产业中。例如,许多矿业开采主与当地官员围绕煤炭等矿产资源,构成了复杂的政商关系,相互利用。尽管区域经济建设成果显著,但事实上这些不言自明的“常态”使得县域经济实效不稳固、发展不持续。只有改变政商关系,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

 

新型政商关系的特征


“民无商不活, 国无商不兴”。 国家经济腾飞是企业作用力的体现, 而企业的经营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政策和正确引导, 因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天然联系紧密,是理想化的政商关系。因此,应当快速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摈弃旧政商关系的糟粕,让新型政商关系促进县域经济良性、持续地发展。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建设“亲”与“清”并重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之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足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已成为经济良性、清白式发展的必要之举。


“亲”与“清”是新型政商关系的“两个基本点”,体现了政商关系的辩证特征,要求公权力既要做到廉洁自律之“清”,又要做到服务企业社会之“亲”。具体而言,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亲清的政商关系并非要求政府、政府官员与产业化的或正处于产业化阶段的企业划定绝对的界限,各自不闻不问、彼此封闭,而是要求二者在各自身份上界限明确,同时保持关系亲和,努力构建一个沟通民主化、开放化的经济发展氛围。首先,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下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的前提是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县域经济发展规则和规律。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亲清要求其摈弃官商利益杂糅的传统观念,而是尊重自身所处的政治法律环境,正当行使权力,合法地对企业进行授权、审批和监管;对于企业家而言,不主动挖掘官商结合的特殊非法渠道,而是将企业发展重心放在研究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自身竞争优势等经济问题上。其次,政府应树立“清”的行权意识,“清”要求政府官员对待企业应合乎程序地进行管理,明确自身是公权力行使者的定位;不随意钻行权弹性大的空子,要抵制商人寻租、干政、投献等不正当行为。再次,作为服务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其行权关乎社会利益,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合理倾听民众意见,以“亲”的态度积极应对企业的正当诉求,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而避免走向“惧商”“避商”的极端。


新型政商关系法治化探索


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探索政商关系法治化的路径是必要之举。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县域经济发展态势平稳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实施积极的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能够促进地方的经济与法治呈良性化发展,因此,政府摈弃旧糟粕、构建法治化的新型政商关系是势在必行。


首先,以明文规定限缩政府行权的弹性范围,改进政府集权运行模式,强化行权者“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以列举规定的方式将不可为的事项一一载明,辅以兜底条款,并完善监督管理和处罚条例,使受制约的权力与有限的资产难以进行置换。企业家与当地政府官员在不正当的交涉下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双方相互利用的纽带,而政府官员得以被依附的基础正在于弹性较大的行权模式,因此规制政府行权的弹性能够有效削弱政商之间人身依附的纽带。


其次,营造良好的法治化氛围,改善部分县、乡级地区人治大于法治的现状。新时代的中国企业家,应当充分理解并承担起塑造一种规范性政商法治体系与文明规则的责任。而地方政府要促进属地企业家培养法律明白人的思维,以正确的法治意识指导企业合法经营、重视法律而非公权力。各地政商关系法治化程度必然存在较大差距,但法治化氛围是可以在当地政府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实现的良性经济发展环境,构建法治化氛围是未来县域经济清白式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改善目前企业家“重权力、轻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剔除边缘化的政商交往手段。当前部分地区已制定了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制度,但执法却难以达到实际效果。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以“擦边球”的形式横跳在政商关系的规范制度内外,这使得相关法律制度丧失了其针对性的功能。所以,应先进行实际考察,深入调查不正当政商关系的各种情形,将边缘化的交往手段也纳入新政商关系的负面清单,由此提高具体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法治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保障,以县域经济良性、长远发展为目的,探索新型政商关系的法治化路径,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官本位、以权谋私、借权谋利等根深蒂固的不正当观念以强烈打击,也需要政府和民众共同参与打造经济发展法治化的亲清氛围。善治以良法为先,县域经济发展亦然,先种梧桐,再引凤凰,如此,县域经济发展方能长远、稳定。


南昌大学法学院 段越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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