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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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CCER市场的重启,CCER对我国低碳事业和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其中,CCER的资产属性和可质押性为企业缓解融资约束提供了新方案。在此前提下,CCER质押与绿色租赁业务结合成为了“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的创新方向之一。
[关键词] CCER;CCER质押;碳排放权;绿色租赁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双碳”目标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更能够为碳资产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注入活力。CCER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简称,是指具备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经过量化核证并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随着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的重启,CCER除了最基本的抵消需求外,衍生的碳市场融资工具也会得到更多的应用。绿色租赁业务根据不同的融资租赁模式,可以解决企业的设备需求或资金需求。将这两项业务结合,可以降低绿色租赁业务的融资门槛、缓解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融资约束,促进绿色租赁业务和碳金融工具的蓬勃发展,有助于绿色经济体系的构建。
现状分析
碳金融市场起步,CCER质押形式逐渐丰富。碳资产质押融资是碳金融产品之一,是控排企业将以碳配额和CCER为主的碳排放权作为资产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或抵押以获得融资的融资渠道。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国内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均以现货交易为主。
目前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集中于金融基础较好的地区。随着CCER质押融资的不断发展,质押物逐渐丰富,在CCER质押的基础上,衍生了碳配额和CCER组合质押以及CCER未来收益权质押等形式。
绿色租赁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1年,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新增绿色租赁业务1243.40亿元,同比增长81.75%;绿色租赁总资产规模为2114.07亿元,同比增长24.57%。金融租赁行业绿色业务快速发展,呈现出良性发展趋势。但相比于绿色贷款业务同期33%的存量规模增速,绿色租赁业务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KPMG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租赁业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绿色租赁资产规模占金融租赁全行业总资产规模的5.91%,而绿色信贷存量占贷款总额的8.25%,二者的发展差距较大。
银行类金融机构由于能够得到碳减排支持工具和专项再贷款政策的支持,在绿色金融领域的竞争力得到提高,绿色债券的蓬勃发展也使直接融资渠道更加畅通。而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导致租赁成本较高,无法匹配优质的绿色项目,在资金供给端的激烈竞争中,优势并不明显。
路径探讨
CCER质押与绿色租赁结合的必要性。绿色租赁业务较少涵盖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央企、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该类企业较强的议价能力,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空间降低。绿色租赁项目通常具有项目主体负债率较高、资本不到位、经营性现金流难以匹配租金等特点,造成项目的风险较高、化解难度较大。因此,绿色租赁业务开展的关键是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而通过质押碳资产获得的融资可以缓解绿色租赁业务的融资约束,即使碳资产作为质押的增信措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绿色租赁项目的融资风险,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绿色租赁业务的难度。
实施结合路径的关键。一是明确CCER的资产类型。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并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碳排放权具有资产的性质。虽然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已经取得学界的广泛认同,但碳排放权具体属于哪一类资产并无定论,存在无形资产观、存货观、金融资产以及复合资产观等不同意见。只有明确CCER属于哪一类资产才能使CCER的估值有据可依。
二是合理确定CCER质押价值。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角度来看,影子价格法能够表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但并不等同于市场价格。传统的三大评估方法中,只有成本法较为适应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但仍不能准确计量资产损耗。从市场价格看,由于政策调整影响CCER的供求,相关行政流程透明度不高,阻碍CCER规模预期的形成,造成CCER市场活跃程度有限。CCER交易可供参考的市场历史价格不多,并且由于CCER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低、碳交易市场分割严重,以及由此衍生的各地CCER抵消政策不同的原因,造成CCER在各试点地区的价格差距较大。
结合路径的发展方向。一是承租企业持有CCER。首先,可以将CCER作为承租人融资租赁的增信措施,解决中小型企业因增信措施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始探索CCER质押授信和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提供的CCER质押流程,如果将CCER质押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增信措施,承租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碳排放权质押合同,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在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签署CCER质押合同后,应向交易所申请CCER冻结。当质押合同终止时,质押双方再通过交易所办理解除冻结的手续。其次,CCER质押可以为自建或外购设备的售后回租提供资金支持。售后回租流程中,企业通过将CCER作为增信措施,或直接利用CCER质押贷款,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建造或外购节能环保设备,进行售后回租业务。该种情境适合资金不足但拥有节能项目的企业。
二是金融租赁公司持有CCER。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在其创新产品业务规则中,规定可以进行CCER质押业务的对象为“在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的会员与客户”,并未对企业类型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层面,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CCER获得融资。
当CCER质权人为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则可以利用质押CCER获得的资金缓解自身融资困难的问题。目前,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发CCER并盘活其市场价值,各银行在开展CCER质押融资业务时,会提供利率下浮的优惠措施。例如,上海农商银行在2023年8月落地的CCER质押授信业务,将贷款利率下降了20个基点,并且将企业授信额提高了60%。因此,对比传统的融资方式,CCER质押融资能够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并有效扩大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其开展绿色租赁业务的成本。
对策建议
宏观层面强化顶层设计。一是以政策引导绿色租赁积极发展。应提高绿色金融政策对绿色租赁的适用性,考虑到租赁业务所特有的租赁物属性。同时,政府应出台支持性政策,优化绿色租赁发展环境,例如将绿色租赁业务加入碳减排支持工具重点支持方向,以此拓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绿色低碳业务的融资渠道。
二是出台有关CCER质押融资的指导性文件。首先,地方政府出台的质押贷款文件侧重点不同,在缺乏国家层面指导性文件的情况下,会加剧碳金融市场的分割。其次,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要求碳资产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减排项目,不应进行权益性投资。仅依靠商业银行进行贷后监管显然会造成管理盲区。国家层面应出台碳资产质押操作指引,明确质押贷款的条件、规范质押流程,避免因地方政策不同造成的碳市场的割裂。并提出有效的贷后监管措施,减少碳金融监管盲区。
三是鼓励多方参与,降低风险。应鼓励第三方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和保险公司进入碳金融市场,起到事前评估、事后理赔、持续监管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开展CCER价值评估业务,采取合理方法评估CCER的价值,为质押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当CCER可能存在减值风险时,企业应与资产评估机构持续合作,做好风险应对措施。为了降低CCER估值的难度,可以参考浦发银行与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CCER质押融资案例,为CCER设立基础定价和估值区间。针对需要多次提款的企业,制定这种动态定价方案,能够满足其循环用信需求,使得企业可以享受到更贴近市场价值的质押定价。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CCER质押保证保险业务,由CCER持有人为质权人承保。在为CCER持有人增信的同时,保障质权人的权益,降低CCER质押贷款的信贷风险,并在发生风险时及时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为提供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承保。质押企业违约时,商业银行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障自身权益,此举也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参与CCER质押的积极性。
微观层面加强企业管理。一是加强“双碳”人才的培养。“双碳”目标的提出,催生了对“双碳”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现有的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绿色低碳产业对人才的需求。绿色低碳产业涉及的新兴技术和新模式、新业态较多,投资风险较大,技术更迭快,需要企业内部拥有一批熟悉碳金融和绿色低碳产业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中心启动了“双碳”职业能力人才培养工程,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双碳”人才的学习积极性。金融行业也可以组织“双碳”人才培训,与国内外科研院校、政府和协会等多方合作,打造“双碳”人才培养平台,形成资源的集成和共享。
二是企业树立碳资产规划管理意识。由于碳资产的市场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较大,尤其是在每个履约期结束之前。在质押过程中,CCER的价格也会存在波动。价格一旦出现影响到质权人到期权益价值的波动,出质人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能够正常清偿贷款;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除了金融机构对出质人进行持续考察,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之外,出质人内部也应将碳资产纳入资产项目管理与决策。当CCER价值发生减值时,出质人可以利用碳保险或增加附加质押物的措施减少因CCER价格波动造成的质押风险。
同时,企业内部可以成立碳资产管理组织,协同财务部门依据碳资产的用途,规划碳资产的资产类型,确定碳资产的价值,编制会计报表。此举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出质企业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根据CCER的价值设计融资租赁的方案。
三是防范绿色租赁潜在风险,提升业务管理水平。金融租赁公司应提高自身风险识别意识,增强对于绿色项目的评估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不仅需要关注承租方的项目进度、收益以及节能减排效果,还需要关注售后回租业务的资金流向。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应基于“双碳”目标下产业的发展趋势,审查业务风险,预防产业过热风险、绿色转型风险和跟风介入劣质企业风险等。在为CCER持有企业提供绿色租赁业务时,金融租赁公司应做好风险的识别和测算,正确评估绿色项目的价值和风险,并对租赁项目和租赁设备提供持续的监督管理,化解潜在风险,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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