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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县域经济网/名家专栏 /李后强

李后强:减少犯罪的关键是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

发布:2019/01/17 10:07  作者:李后强  编辑:卢锦根 潘兴扬  来源:当代县域经济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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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后强    


简单分类,犯罪有两种:一是应激犯罪,二是蓄谋犯罪。前者是冲动使然,后者是故意为之。防止应激犯罪,应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引导,让社会公众意识到犯罪的不能承受之重,从而因为恐惧和个人修养的提高,而减少冲动犯罪的发生。防止蓄谋犯罪,则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没收违法的收益。这两种防范手段的共同之处是,让当事人能够用成本-收益分析思维对犯罪行为进行经济学评估,用理性克制冲动,用恐惧抑制贪欲。


 “从利、从众、从上”是人类的共性特点。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人去冒险。好的制度设计是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让犯罪变得不划算;坏的制度是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利诱人们去犯罪。每个人都有盈利的欲望,不愿做亏本买卖。只要做一件事是亏本的,理性的人都不会主动去干。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减少犯罪的关键是加大犯罪成本,让他付出惨痛代价,甚至家破人亡。这样,还能够同时激励人们遵纪守法。 我们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都要能够从犯罪经济学和犯罪心理学视角研究制定法规,引进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与理性选择思维,这样才能见实效。 为了使社会更加平安和谐,弘扬主旋律,释放正能量,法规制定要更多关注这些问题:一是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要从重严惩,比如制造销售假药、劣质食品等行为,把人的生命当儿戏的;二是危害大众安全的行为,要从重惩处,比如干扰驾驶员行驶的(包括公交车、火车、高铁,如万州公交车落江事件)、劫持飞机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包括空气、土壤、水源)、阻止高铁行驶的等,制定了酒驾犯罪就减少了大量车祸 ;三是危害弱势群体的行为,要从重严惩,比如对高龄老人、低龄儿童、残疾人实施侵犯的行为;四是危害社会良心的行为,要从重严惩,比如故意撞车的、做好事的人被诬陷(如彭宇案)等,这些恶行给善良的人们带来巨大伤害,产生巨大的逆向催化作用,把我们几十年学雷锋的努力瞬间化为泡影;五是危害国家形象的行为,要从重严惩,比如在境外国外行骗、耍赖、伤风败俗、破坏文明的(包括乱刻乱画、随地吐痰)等,因为这些行为对中国整体形象影响太大,容易给中国人贴上“坏人”“野蛮人”的标签。对于这五种行为要正确划分界限,有的属于法律、有的属于道德、有的属于故意、有的属于过失,等等,分类处理。


司法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所有主体都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但不同受体(如年龄不同、体质不同、贫富不同、地位不同等),对于同样的外力,其感受可以完全不同,对身体心灵创伤也不同。因此,在法律平等的前提下,也要考虑个体差异,于是产生了妇女儿童保护法、老龄人法等。我们要提高识别的精度,加大打击的力度,增加更多的温度。市场经济以法律为边界,以契约为准绳,以道德为引领,把诚信放在第一位。我们应该建立全国性的诚信记录网,相关部门可以查阅,让不守法规的人无处藏身,终身难受和受损。对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没收所有违法所得,使其没有盈利,同时还会失去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从而得不尝失。有的污染企业也是考虑经济账,排污罚款很轻,但赚回来的钱更多,总体是盈利了,因此继续往大江大河或空气中直接排污,屡禁不止。只要真正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并且加大执行兑现力度,我们国家的犯罪率就有望大大下降。现在有些人总是认为,可以“犯小罪赢大钱”,“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盘算的就是经济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后强

本文系作者于2019117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内江代表团审查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的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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