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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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县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三农”服务的重要使命,其公司治理水平与服务质效、风险控制和持续高质量发展能力直接相关。本文主要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这一改革实践,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意义与深远影响,旨在为完善农村金融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公司治理
[作者单位]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工商银行等五大国有银行同步发布公告,宣布撤销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全国各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陆续公告宣布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影响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监事会的传统定位与现实困境
定位与职能。根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并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履职要求、职责边界及制衡监督机制等,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被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至关重要的“看门人”,更肩负起了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保障机构合规稳健运行、维护股东及存款人权益的神圣使命,其法定职责主要聚焦于财务活动监督、风险管理评估、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等,然而在面对区域金融生态深刻变迁和复杂环境挑战中,这一传统定位和其理论职能也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其监督效能在实践中也大幅弱化,有待进一步系统重构。
现实困境。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监事会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制衡力量,但在现实运行中,普遍陷入效能不彰的困境,监督作用发挥不及预期。一是独立性严重缺失,从监事的选聘上虽然经过合法合规程序,但是人员基本为大股东派驻、内部职工,外部监事也是由内部推荐提名选举。二是监督专业能力不足,部分监事缺乏必要的金融、审计、法律、财务等现代金融专业知识背景,对复杂的金融业务、风险数据理解不深。三是监督方式单一,大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通过会议审议议案、听取报告,未实质性对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风险事项等开展监督。
撤销监事会的动因与意义
核心动因。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复杂环境变化和金融行业深化改革,为牢牢守住系统金融风险底线,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也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提升公司治理效能需要。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弱的实际情况,从公司法变革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政策,允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选择更为灵活高效的“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降低治理成本需要。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运行实践中,普遍存在合格监事选聘困难、外部监事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职工监事易受高级管理层影响等问题,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当监督成本远超治理效益时,撤销便成为务实选择。三是明确监督责任主体需要。传统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监督与审计委员会职责存在交叉重叠,为避免多头监督下的责任推诿,在监事会监督部分失灵的情况下,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能更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理论意义。农村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的核心意义在于推动公司治理监督制衡机制实质有效化。一是完成公司治理机构优化,由原来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复杂“二元监督模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单层“一元监督模式”转变。二是强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和责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绝对核心,集决策与监督职能于一身,责任更清晰。三是推动公司治理监督制衡机制专业化,公司治理监督制衡权集中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后,监督资源更为集中,保障更为有力,监督制衡机制将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
撤销监事会对公司治理的多维影响
积极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对公司治理有着诸多积极深远的影响。一是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能级提升。撤销与审计委员会职能高度重合的监事会,消除了双重监督导致的职责不清、沟通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精简的公司治理机构能够更快响应市场融资需求,更有效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二是防御风险的能力得到强化。撤销监事会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在财务监督、风险管控、内审指导等方面的专业性更强,也更有利于监管机构明确监督责任主体,提升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三是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现代化。撤销监事会后,将倒逼机构推动科技和引入外部专业监督替代传统监督,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的更多利用大数据风控、智能审计、远程监控和引入外部专业审计等方式来提高监督质效。
风险与挑战。撤销监事会本身不能自动解决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督困境,仍面临着后续配套机制建设的风险和挑战。一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承接起原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普遍由3名委员组成,且大多为独立董事和股东董事,监督人员力量薄弱,依靠审计委员会来实施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职、财务、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力量较单薄。二是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其委员的产生主要依靠董事会选举和任命,这就自然而然对审计委员会在开展对董事会和董事的监督时形成掣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缺乏独立性。三是金融监管部门也多次通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委会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如果审计委员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能,那么撤销监事会后将弱化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防控能力,对公司治理监督制衡机制造成较大的挑战。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路径
坚持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和普惠金融中担任主力军角色,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更需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至公司治理的始终,推动“党建入章”并使党委会审议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党委书记与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监督职能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充分融合,确保监督力量不缺位、不失位且有效有力。
实质性强化审计委员会履职能力。监事会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后,对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从制度上明确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在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细化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内控、风险及董事会的监督职责和流程,给审计委员会监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配优配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任命,要优化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命机制,确保选拔的委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背景,有充足的履职时间和精力,同时根据新《公司法》,可将职工董事补充到审计委员会,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三是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实践来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内部审计部门,其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因此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资源保障,对其监督的实质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高级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高级管理层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者和战略执行者,其行为导向与履职效能是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枢纽。完善的高级管理层约束与激励机制,能够提升公司治理整体效能和制衡水平。一是建立清晰、可量化并与风险挂钩的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体系,可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高管道德风险,激发高管履职能力。二是健全并严格执行对高管的问责机制,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违规操作导致形成重大风险或监管处罚的高管,必须严肃问责,并刚性执行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通过制度监督,筑牢风险合规底线。
畅通股东监督渠道。在公司治理架构中,股东作为企业的最终所有人,其享有对公司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监督的法定权利,也是公司治理监督力量的重要部分。一是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股东监督权利,完善股东大会运行机制,保障股东的提案权、质询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加强与股东的沟通联系,让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到机构的各项重大战略及经营管理行为,鼓励股东代表组成监督咨询组织,作为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渠道。三是要加强对股东的培训,让其知晓其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利。
强化外部监督的协同作用。撤销监事会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原来的双层监督制向单层监督制转变,单一的内部监督体系容易出现“盲区”。因此,强化外部监督主体间的协同联动,构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行动协调的大监督平台,对于防控风险,提升公司治理监督效能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审计委员会可与当地金融监督分局或人民银行分行构建监审联动机制,监管机构定期将其非现场或现场发现的风险问题向审计委员会通报,审计委员会定期将内部监督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形成信息共享,共同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二是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三是按照监管要求,完善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等各类信息披露机制,关键对主要经营指标、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件等,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公告,便于公众和股东监督,充分提升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和“可触达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是探索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运行效率提升的创新举措,核心在于推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转变,通过层级精简和责任压实实现治理效能的提升。撤销监事会并不是简单的机构删减,其本质为公司治理模式重构,主要挑战在于弥补监督制衡的缺口,有效防控各类风险。未来,在监管机构引导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将更加多元和有效,通过监督质效的提升,强化风险防控底线,最终助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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